网站地图|XML
>
<
栏目导航Column navigatio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公司名:山东济宁天一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手 机:13562407949、18606478678
座 机:0537-2172108
0537-2780197/2112939/2639929
传 真:0537-2780329
一部:刘堤头转盘向北红绿灯西永丰物流园内
二部:济宁东环小郝转盘北(鑫兴停车场)院内
三部:济宁动植物园对过
首页 > 新闻动态 > 济宁至南阳物流分析关于货运赔偿案例
济宁至南阳物流分析关于货运赔偿案例
作者:山东天一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18-11-19 17:28:29 来源:原创

 济宁至南阳物流分析如果物流公司在托运物流的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的情况怎么办,我们就一个实际的案例分析一下

一位老板将货物托运给客户,哪想货物在物流公司的仓库被烧毁,由于没有保价,物流公司只愿意按运费的10倍赔偿。老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这可能吗?日前,法院一
 
审二审都支持了他的诉求。
 
42岁的陈某在万州做地毯批发生意。去年9月22日,主城的一个个体户来买了46件植绒垫,约3.5万元;四川成都某个体户也来买了30件地毯,约2.5万元。同年10月5日,陈某派货车将已经打
 
包的76件地毯运送到重庆某运输公司万州营业部,委托该该公司分别托运往重庆主城和成都,运费1080元,两单托运都没有保价。
 
一天后,陈某接到一个不幸的电话,运输公司称万州仓库失火,他托运的76件地毯大部分被烧毁,仅剩下7件。
 
陈某要求按照76件货物的实际价值索赔6万元,运输公司只同意赔偿1万元。陈某起诉到渝中区法院。
 
运输公司辩称,托运单上有“未参加保险和保价的货物,按运输费的10倍赔偿”的约定,按照约定,该公司只赔偿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经查,托运单上的签名为运输公司收
 
货的工作人员所写,该公司也没有将其所说的条款内容告知陈某或货车司机。因此,该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
 
法院确认陈某实际损失5.5万元,一审判决运输公司赔偿5.5万元。
 
运输公司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胡其涛
 
托运单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称,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案中,托运单由运输公司制作,上面的条款是
 
事先打印好的,因此托运单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此类合同来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于按运费的10倍赔偿货损属于排除陈某主要权利的约定,而运输公司没有进行提示和说明,因
 
此约定无效。即使双方存在其他运输合同,也不能免除每个独立合同中各自应尽的义务。
 
以上案例大家可以参考并没绝对的代表意义,更多的问题济宁至南阳物流为您分析讲解
相关资讯
相关产品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服务流程 服务项目 车辆展示 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物流专线 服务网络 联系我们

地址: 刘堤头转盘向北红绿灯西永丰物流园内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3562407949、18606478678 座机:0537-2172108 传真:0537-2780329
版权所有 济宁至西藏物流|济宁至青海物流|济宁至新疆物流|山东济宁天一物流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